根據《威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決策后評估:(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我單位承辦實施的《乳山市漁港經濟區建設規劃(2024—2030年)》目前未出現上述情況,故暫未進行決策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