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后評估
  • 發布日期:2024-12-30 10:39:47
  • 文章來源:乳山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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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威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決策后評估:(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我單位承辦實施的《乳山市鎮級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城區街道、夏村鎮、白沙灘鎮),未出現上述情況,故暫未進行決策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