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后評估
  • 發布日期:2024-04-24 14:37:35
  • 文章來源:乳山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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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威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決策后評估:(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我單位承辦實施的《乳山市徐家鎮銜接鄉村振興集中推進區實施規劃》未出現上述情況,故未進行決策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