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元松因保管不善,將土地證乳集用(91)字第12511080號遺失,土地面積為161.3平方米,坐落于夏村鎮井子村,用途為住宅,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土地證乳集用 (91)字第12511080號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劉元松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