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洪青因保管不善,將土地證乳集用 (91)字第12030042號遺失,土地面積為119平方米,坐落于夏村鎮房屋村,用途為住宅,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土地證乳集用 (91)字第12030042號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宋云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