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現行《威海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于2024年12月24日修訂后印發,根據《威海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條件中要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現對《乳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進行修訂。
二、決策依據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威政辦字〔2024〕59號)、《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乳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乳政辦字〔2023〕53號)等。
三、出臺目的
從多個方面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提高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
四、重要舉措
《預案》與原預案相比,總體框架保持不變,共分為六個部分。除第二部分、第四至第六部分未作調整,其他部分按照《威海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內容進行了調整。主要調整內容為:一是對預案的適用范圍進行了細化;二是擴大了編制應急響應減排方案主體的范圍;三是不再將臭氧(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納入應急預案;四是預警發布中,不再對PM2.5和O3進行單獨表述,調整了預警發布的時間;五是細化了精準實施應急減排的措施。
第一部分是總則,明確了預案的編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對人們正常生活的影響,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所適用的范圍等。與原方案不同的地方:一是細化了適用范圍,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二是擴大了編制應急響應減排方案主體的范圍,在原來的“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事業單位”。
第二部分為組織體系,明確了領導機構、日常辦事機構、各成員單位、工作組的職責,不同的工作組在應急工作中有不同的任務分工,有助于各部門各司其職,提高應急工作效率和協同性。
第三部分為運行機制,重污染天氣預警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分別對應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當預測可能出現符合預警條件的重污染天氣時,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確定是否啟動預警,達到不同的預警啟動條件時,發布相應的預警公告,預警發布公告通過多種渠道向公眾公開,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預警等級等內容,同時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包括為公眾提供相應的健康防護指引、倡導綠色出行減少能耗等建議性措施以及對工業企業要求限產或停產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措施;當空氣質量好轉達到一定的標準后,發布預警解除公告,應急響應自動終止。與原方案不同的是:一是不再將以臭氧(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納入應急響應范疇,刪除了臭氧(O3)預警啟動標準和臭氧(O3)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及響應措施。二是預警發布中,不再對PM2.5和O3進行單獨表述,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市應急指揮部由提前24小時發布預警調整至提前48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三是細化了精準實施應急減排的措施,將減排措施由單一的“不可臨時中斷生產線或生產工序”細分為“不可臨時中斷生產線或生產工序、不可中斷生產工序”兩種情形。
第四部分為應急保障,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提高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以及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部分為監督管理,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等減排監管力度,加強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不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部分為附則,規定了預案修訂的原則,明確預案的備案部門,對預案內容的解釋歸屬,以及預案的實施時間等。
五、與上級政策異同點
乳山市《預案》與威海市《預案》的總體框架保持一致,不同的地方是結合了縣級市的實際情況,對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辦事機構各工作組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取消了專家咨詢組和會商程序,應急響應措施更為具體,側重于實際操作和本地化措施。職責的細化和措施的具體化能夠更好地確保在重污染天氣期間迅速有效采取應急響應措施,最大程度上降低重污染天氣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六、關鍵詞解釋
重污染天氣預警: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七、政策解讀人
王龍 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科員 0631-662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