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四)決策機關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承辦實施的《乳山市鎮級國土空間規劃》(乳山口鎮等十二個鎮),未出現上述情況,故暫未進行后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