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乳山牡蠣的保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乳山牡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策要求,我局牽頭起草了《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各界人士于8月5日前以信件或者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聯系人:秦佳,聯系電話:0631-6664312。
郵箱:scjgjqj@wh.shandong.cn
通訊地址:乳山市北環路12-1號乳山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科
乳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5日
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乳山牡蠣的保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乳山牡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乳山牡蠣的保護和發展,從事乳山牡蠣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乳山牡蠣,俗稱乳山生蠔、乳山海蠣子等,是指產自乳山市轄合法合規養殖海域內,并符合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的牡蠣。
本辦法所稱乳山牡蠣防偽溯源標簽(以下簡稱防偽標簽),是指為了提升乳山牡蠣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專用于乳山牡蠣生產、銷售環節,具有防偽溯源功能的實物識別標簽。防偽標簽應當包含養殖海域、生產銷售單位、生產日期、產品規格、產品重量、儲存條件、追溯信息等多個環節數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乳山牡蠣保護和發展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相關部門配合,遵循依法管理、品牌保護、有序發展原則,共同做好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工作。
第四條 發改、科技、工信、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洋發展、商務、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檢驗檢測中心、生態環境、郵政等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乳山牡蠣產業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乳山牡蠣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落實乳山牡蠣保護和發展的要求,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應用防偽溯源管理系統,服務乳山牡蠣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乳山牡蠣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生產,誠信經營,接受社會監督,服從行業自律管理,助力乳山牡蠣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產業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各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組織引導、政策激勵等措施培育乳山牡蠣生產經營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鼓勵和支持乳山牡蠣生產經營者之間組建產業聯合體或者產業集團。
第八條 海洋發展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科研以及推廣機構開展牡蠣新品種研發、擴繁和推廣,提高牡蠣良種覆蓋率,支持種業企業開展牡蠣原良種場建設。
生產銷售牡蠣苗種應當按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并符合有關苗種質量的規定。
第九條 海洋發展部門應當參考海域養殖承載力,科學規劃利用海域,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養殖航道,保持牡蠣養殖規模適度;開展生態疏養技術指導和宣傳,引導養殖戶綠色健康養殖;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和養殖者開展牡蠣養殖保險。
第十條 養殖者應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合規手續后開展乳山牡蠣養殖生產,合規養殖范圍為養殖者取得的筏式養殖用海確權范圍或租賃他人筏式確權海域的租賃范圍內,禁止在禁養區、航道、錨地等其他區域從事養殖活動,養殖過程中應當保持合理密度,遵守安全生產、質量安全及行業自律管理等規定。
第十一條 海洋發展部門應當支持相關機構開展牡蠣養殖環境和品質監測,鼓勵和支持養殖生產者采用環保養殖設施,保護海洋生態。
第十二條 發改、科技、工信、海洋發展、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圍繞牡蠣罐頭、牡蠣醬、牡蠣營養液、牡蠣醫藥保健品、牡蠣殼加工產品等領域企業發展,引進牡蠣精深加工項目,引進牡蠣配套食品加工企業和牡蠣殼等廢棄物深加工企業,延伸牡蠣上下游產業鏈條,培育打造牡蠣產業聚集區。
第十三條 發改、科技、工信、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支持牡蠣科研平臺建設和技術創新,支持牡蠣生產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加強對牡蠣養殖新技術、保健因子、加工方式、產品形態等方面的創新,推進牡蠣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研究和開發,提高產品附加值。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有利于乳山牡蠣產業健康發展的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乳山牡蠣相關保險產品。
第十五條 發改、工信、海洋發展、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乳山牡蠣儲藏、加工、運輸、銷售等相關產業聯動發展,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展會服務平臺開設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線上專區,拓展貿易渠道。鼓勵牡蠣生產經營者開展電商業務,支持企業爭創電商供應鏈基地、直播電商基地、電商產業帶等,引導企業參加國內外展會,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積極開拓海外市場。
第十六條 宣傳、文化旅游、 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加強乳山牡蠣文化保護和傳承,組織開展乳山牡蠣相關宣傳推廣活動,支持創作乳山牡蠣文藝作品和文創產品。
各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建設乳山牡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主題公園、特色村鎮等,開發乳山牡蠣文化旅游項目。
第四章 保護與監管
第十七條 乳山市牡蠣協會是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乳山牡蠣生產經營者可以向乳山市牡蠣協會申請使用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及行業規范的,乳山市牡蠣協會應當依法許可其使用,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存在不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以及合同約定情形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按照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合同約定處理,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乳山牡蠣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實行依申請取得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使用乳山牡蠣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進行核驗,經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經營者即可在其產品上合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依法取得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在其產品上規范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乳山牡蠣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經營者,營業執照已注銷或者被吊銷的,或者相關生產許可證已注銷或者被吊銷的,或者已遷出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或者不再從事該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的,或者未按相應標準組織生產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被取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許可及使用許可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 乳山牡蠣實施防偽溯源管理,獲準使用乳山牡蠣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乳山牡蠣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方式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標簽,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的,還應當在產品介紹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條 海洋發展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全面監督、指導行業協會遵守法律法規、政策,依章開展活動;組織行業協會實施乳山牡蠣質量安全追溯,并協調提供牡蠣養殖主體、養殖面積、產量等追溯管理所需基礎數據,建立乳山牡蠣質量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牡蠣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牡蠣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統籌轄區內涉及牡蠣殼、牡蠣養殖廢棄物的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整合轄區內各種管理力量,形成管理合力,依法依規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海域違建拆除、矛盾化解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海洋發展部門、公安、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乳山牡蠣品牌的保護,推進信息共享,依法查處制售假冒乳山牡蠣等行為,推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與維權援助,維護乳山牡蠣市場秩序。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乳山牡蠣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授權證明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定期更新;應當要求乳山牡蠣經營者在產品詳情頁顯著位置展示授權證明、產品執行標準、防偽溯源查詢辦法等。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快遞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權行為,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第二十七條 從事乳山牡蠣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如“乳山生蠔”“乳山海蠣子”“乳山蠣頭”“乳山精品生蠔”“乳山蠔”等,誤導公眾;
(三)將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表明正式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
(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的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五)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的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如“乳山生蠔”“乳山海蠣子”“乳山蠣頭”“乳山精品生蠔”“乳山蠔”等,誤導公眾;
(六)冒用或者偽造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七)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
(八)銷售、運輸上述產品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對從事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辦理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
關于《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現將《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國家及各級出臺的關于地理標志保護與運用的 “十四五” 規劃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確了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目標、任務與方向,為《管理辦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引。
2.根據《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示范區的主要任務(一)夯實保護制度,引領協同推進。我市創建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要求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
二、決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制定過程
乳山市市場監管局在《管理辦法》編制過程中,多次召開相關部門調研會,在廣泛征集意見、咨詢論證、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制定意義
助力乳山牡蠣產業的規范發展,加強對乳山牡蠣地理標志的保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提升乳山牡蠣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促進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五、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分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產業促進與發展、保護與監管、附則5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即乳山市行政區域內乳山牡蠣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生產經營等活動;同時定義了乳山牡蠣(產自當地合法合規養殖海域,符合特定標準和規則,有乳山生蠔等俗稱)和乳山牡蠣防偽溯源標簽(用于生產銷售環節,含養殖海域、生產銷售單位等數據,具備防偽溯源功能)。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規定乳山牡蠣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發改、科技、公安、海洋發展、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按各自職責參與產業保護和發展;乳山牡蠣行業協會負責協助落實相關要求、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生產經營者需依法經營,并接受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管理。
(三)產業促進與發展。鼓勵培育經營主體、支持組建聯合體或集團;海洋部門推進品種研發、海域規劃及生態疏養;相關部門推動精深加工、產業鏈延伸和科研創新;財政部門鼓勵金融保險產品開發;同時支持產業聯動、拓展貿易,加強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
(四)保護與監管。該部分明確了乳山牡蠣證明商標及專用標志申請使用的流程、防偽溯源管理機制、海洋發展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牡蠣養殖、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還規定了從事乳山牡蠣生產經營活動的禁止行為及法律責任等。
六、其他事項
解讀單位:乳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人:秦佳
電話:0631-6664312
關于《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
乳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2025年7月5日,在乳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發布《乳山牡蠣地理標志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截至2025年8月5日,未收到任何反饋意見。
乳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