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乳山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
乳政辦發〔20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濱海新區(銀灘旅游度假區)、經濟開發區、 城區街道辦事處:
《乳山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乳山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威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威海市市級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應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務員,是指符合《公務員法》和《公務員法實施方案》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人大和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五)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按照本辦法執行。
未列入上述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上級駐乳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參照補助辦法實施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補助經費按原資金渠道籌措。
第三條 醫療補助所需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年醫療補助總額應參照享受醫療補助人員當期實際醫療消費水平、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和工資收入水平,由市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門核定,一般不超過列入補助范圍人員年工資總額的4%。
醫療補助繳費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以2%的比例按月繳納,以后年度醫療補助繳費比例根據醫療費用發生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費用之后,應由個人負擔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進行補助。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的醫療費用,仍應由個人自付,不計算在補助范圍內。
補助范圍內的人員,因住院、門診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后,其個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標準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下,個人自付超過1千元以上的部分,補助比例為80%。
(二)醫療費用在大額醫療救助范圍(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內,個人自付部分補助比例為90%。
(三)醫療費用在大額醫療救助最高支付限額(50萬元)以上,個人自付部分補助比例為100%。
第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補助經費應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實行專款專用。經辦機構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用進行審核,符合醫療補助政策規定的,經辦機構將補助撥付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威海市行政區內發生的公務員醫療補助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經批準轉診轉院到威海行政區外就醫的、威海市行政區外急診就醫的、已辦理異地居住備案手續在威海市行政區外就醫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結算。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前本年度內發生的工作人員醫療費用,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