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乳山市砂石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乳政發〔2023〕2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濱海新區(銀灘旅游度假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街道辦事處,各市屬國有企業:
《乳山市砂石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乳山市砂石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砂石資源開采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規范砂石資源開發秩序,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提高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引導砂石產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打擊非法盜采、加工、運輸、變相買賣砂石或黏土等建筑用礦產資源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砂石資源管理范圍主要包括:全市石材礦山,本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依法查處的砂石資源,依法實施的塘壩水庫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項目、交通項目、工業項目、涉農項目、復墾項目、掛鉤項目、廢棄礦山治理、土地平整、道路、社區建設、房地產開發等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產出的砂石資源以及其它可利用廢棄物等(以下統稱為砂石資源)。
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是指從事開采、清淤疏浚、機制加工、篩選、銷售、運輸、購買、存儲砂石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砂石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維護國家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砂石資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砂石資源實行扎口管理。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砂石資源開發利用主要礦種、區域分布、礦山數量、產能產量、出讓計劃等,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統一規劃、扎口管理、有序開發、有償出讓、劃片經管、保障供給。
第五條 砂石資源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砂石資源扎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砂石辦”),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砂石辦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作,配合聯動,共同履行好砂石資源管理職責。按照“權責一體化”工作要求,對砂石資源開采、加工、經營、銷售、運輸、購買、存儲等全過程實施監管。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乳山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對開采作業場地或加工場所實施審批、監管、巡查;各鎮街(區)負責對砂石資源開采利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砂石開采、加工點的日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上報砂石辦,由砂石辦組織相關單位依法查處;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依法對道路運輸車輛市場準入標準和道路運輸秩序、港口裝運等執法監督管理,對準入的運輸車輛實施視頻監控、電子識別及定位管理等執法監督管理;市住建局負責對建筑施工單位、商混攪拌站等砂石建筑性礦產資源終端消耗市場主體實施監管,會同公安局、稅務局倒查砂石來源,依法查處非法來源砂石;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砂石資源運營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對經合法審批砂石資源的生產作業、經營、加工場地,實施視頻監控、電子圍欄監管和車輛運輸資格審查。砂石資源聯合執法大隊負責道路運輸監管工作,利用監管平臺,對開采場所、道路運輸、終端消耗市場進行流向監管。
第六條 搭建監管平臺。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照《乳山市關于砂石資源扎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承擔乳山市砂石資源監管平臺管理職能,負責全市砂石資源的扎口管理和統一監管。
第七條 設立砂石生產基地。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會同住建局、水利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乳山分局、屬地鎮街(區)等單位,根據資源分布、交通條件、砂石種類等,科學布局大中型砂石生產基地,作為砂石資源的開采、加工、儲存、營銷地點,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砂石生產基地要規模合理、設置規范、封閉運營、誠實守信、照章納稅,注重生態環保、避免環境污染。
在本市行政區劃內,所有砂石資源項目(含臨時取土)均應報砂石資源扎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自然資源局)審定,納入監管平臺處置。
第八條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需要,結合砂石資源存量、資源分布與開發現狀、區域環境承載力、飲用水源地保護等情況,市自然資源局會同住建局、水利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乳山分局等部門實施科學勘查,編制開采規劃,對開采、加工砂石礦產資源、可二次利用建筑砂石資源等場所進行合理規劃、科學布局。砂石資源開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防止產生環境污染和地質災害,嚴禁破壞耕地、水利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九條 砂石資源采礦權設置要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國家礦業權設置、綠色礦山標準及相關規劃要求,與城鎮經濟建設發展規劃相協調。
砂石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實施許可制度。河道及河道保護范圍內的采砂由市水利局、行政審批局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實施許可;石材礦山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照管理權限實施許可。機制砂由市住建局按照管理權限實施許可。在本市范圍內開采的砂石資源銷售前應當向監管平臺報備。
第十條 未經許可的,嚴禁實施以下行為:
(一)在河道或者河道保護范圍內開采砂石資源;
(二)在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上開采、加工、經營砂石資源;
(三)其他一切未經許可的從事砂、石等建筑性礦產資源開采、運輸的行為。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區域禁止開采砂石資源:
(一)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
(三)地質地貌、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幼林地、封山育林區、防風固沙林區和其他特種用途的林區;
(六)具有重要軍事價值和對國防設施有影響的區域;
(七)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或者即將征用土地的區域;
(八)鐵路、高速公路、縣級以上道路、海岸沿線可視范圍內的區域;
(九)城市規劃區;
(十)禁止開采砂石資源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規范資源處置。各類工程產出砂石資源除本工程自用外的其他砂石資源處置,由屬地鎮街(區)向砂石辦提出處置申請,納入監管平臺,按照管理規定進行處置,處置所得上繳國庫。
執法部門依法處置的砂石資源,納入監管平臺,處置所得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對本市以外銷往本地市場或者本市以外砂石資源經本市港口銷售的,應當持有來源合法性證明文件向監管平臺報備,接受監管平臺的管理。
外地途經本市行政區域的砂石經營人需持有來源合法性證明文件向監管平臺登記報備。
第十四條 運輸砂石等礦產資源實行報備制度。運輸單位、個人向監管平臺報備并簽訂《砂石運輸承諾書》。
第十五條 嚴查違法行為。砂石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協調下,各鎮街(區)在本轄區內依法開展巡查、受理舉報、及時調查本轄區內的非法開采砂石違法行為,按程序移交砂石資源聯合執法大隊調查處理。
涉嫌刑事犯罪的,辦案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對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聯合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拒不停止開采的,依法封閉井口,查封采礦設備和工具;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未辦理工商登記、環評、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定手續實施砂石等建筑性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作業的,根據《供電監管辦法》的規定,電業部門暫停提供生產用電,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非法、違規開采的砂石資源,由綜合行政執法局、水利局依法查處,并按照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手續;收繳的砂石資源納入監管平臺處置,銷售收益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立的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山體治理、土地復墾、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工程等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內及施工有效期內采挖的砂石資源,可不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手續,由主管部門或施工單位將工程具體情況形成書面檔案提交監管平臺備案,產生的砂石資源除按規定用于本項目外,剩余部分嚴禁私自投入流通領域獲利,由監管平臺統一扎口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收購、運輸和銷售無合法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砂石產品。收購、銷售無合法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砂石礦產品的,依據法律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局沒收砂石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收購、銷售、運輸砂石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監管平臺提供砂石產品有關信息并辦理砂石資源車輛運輸標識。無通行標識及車輛牌照、營運證、從業資格證不齊全、不符合監管標準的車輛,不得從事道路運輸。
第二十一條 負責砂石資源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因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與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