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23-04-12 10:48:48
  • 文章來源: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點擊次數: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發〔2021〕8號)要求,“嚴格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審批程序,對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實行‘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

2022年11月1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威政辦發〔2022〕14號)。2022年12月5日,威海市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出臺了《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實施細則》(威文保發〔2022〕8號)。

二、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2.《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占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

3.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要求,“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三、出臺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考古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于文物保護利用的工作要求,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文物保護利用改革要求,在土地供應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四、重要舉措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具體工作、職責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五部分內容。

(一)實施考古前置,確保文物安全。《實施意見》把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從土地供應后前置到土地供應前,文物工作由被動跟進轉變為提前主動完成,對可能出現的文物遺存從事后處置到事前介入,從源頭上保障了文物安全。

(二)簡化流程手續,優化營商環境。考古工作完成后進行凈地出讓,項目建設方可以“拿地即開工”,優化了工作流程,節約了時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力破除了制約建設項目落地的體制機制障礙,優化了營商環境,激發了投資活力,促進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的和諧共贏。

五、關鍵詞解釋

“考古前置”,就是把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從“土地供應后”前置到“土地供應前”,即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由政府部門先來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待依法依規完成后再出讓給建設單位,確保建設單位“拿地即開工”。

六、政策解讀人

孫利堂  0631-666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