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實施考古前置的作業主體必須具備考古勘探、發掘資質?
考古工作是一項專項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除需要配備必要的考古技術設備外,還需要一大批具備考古專業素養的技術人才,國家對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作業主體都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如考古調查勘探的作業主體,應為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或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勘探資質單位;考古發掘作業主體,應為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
問:《實施意見》出臺后,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經費如何保障?
答:根據《實施意見》,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根據擬出讓土地面積合理測算考古經費,年初時列入我局部門預算,后期出讓時將這筆費用列入土地出讓成本中。
問:《實施意見》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了哪些影響?
答:《實施意見》出臺前,都是由建設單位在拿地后自行委托考古資質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但有的建設單位為縮短工期或節約成本而逃避考古,致使地下文物被損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實施意見》出臺后,就可以把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從“土地供應后”前置到“土地收儲入庫”之前,變“事后被動跟進”為“提前主動完成”,變“不可知”為“可規劃”,從源頭上保障了文物安全,產生了立竿見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