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前,市自然資源局需要將本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及相關圖紙材料等函告我局,征詢土地出讓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威海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地塊必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工作,一是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二是占地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上的。經考古調查勘探證實有文物遺存,原則上應予以避讓,如果無法避讓的,則需要依法履行考古發掘許可手續,進行考古發掘。我局根據考古發掘報告出具供地意見。
對于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且占地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地塊,由我局根據現有文物調查數據并進行實地踏查的方式進行核查,如無文物遺跡即可直接出具供地意見。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經考古資質單位調查確認,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雖然土地出讓前,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但鑒于地下文物埋葬的復雜性,不可能所有文物遺跡都能勘探出來,在施工中一旦發現地下文物,建設單位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我局,我們會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三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解讀專家:孫繼猛 館員 0631-666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