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
乳財字〔2025〕3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濱海新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街道辦事處,各市屬國有企業:
《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乳山市財政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帶動作用,引領乳山市產業優化升級,乳山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了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產業基金將通過股權融資的杠桿效應,帶動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聚集,助力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為更好的規范、管理、運作產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乳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產業基金目標規模3億元(如有需要可視情況調整),將重點對乳山市內新能源企業、新能源行業相關基礎設施和城市更新項目、新能源產業園內優質存量企業和招引的外部優質企業等進行投資,打造新能源產業集群,完善產業鏈條。
第三條 產業基金按照“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專業管理、防范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四條 產業基金存續期限暫定20年,期滿前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延長。
第五條 產業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也可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產業基金設立方式為有限合伙制,注冊地為乳山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產業基金管理中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政策制度設計,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產業基金績效評價,選擇產業基金托管銀行,核定產業基金管理費,組織部門會商等工作;
(二)市國資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國有資本投資、退出等程序的規范性;
(三)市發改局負責產業投向的政策符合性審查,運用項目庫,為產業基金和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咨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四)市金融運行監測中心負責做好與山東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的溝通對接,協助做好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工作,向產業基金開放擬上市企業項目庫,協調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 “投貸聯動”放大基金投資效果,推動被投企業開展上市工作;
(五)市司法局協助做好產業基金投資規范決策;
第七條 產業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由9名成員組成,市政府分管領導、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國資服務中心、市金融運行監測中心、市國運公司、市城資公司各1名,基金管理人1名。投委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三分之二投委會委員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基金管理人對投資決策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其他出資人如有要求可酌情同意其委派委員。
第八條 產業基金投委會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確定產業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
(二)對產業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議并決策直接股權投資方案及權益調整方案,直接股權投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金額、投資方式、股權比例、業績承諾及估值調整、收益分配、退出條款等;權益調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權益調整比例及金額、退出或追加投資方式、退出資金收益或追加投資成本、合規性審查等;
(三)對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進行決策。審議并決策子基金設立、權益調整方案,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方向、決策機制、管理費用、收益分配、讓利方式、清算原則、風險防范等;權益調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權益調整比例及金額、退出或追加投資方式、退出資金收益或追加投資成本、合規性審查等;
(四)協調解決產業基金運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制定防范基金運作風險的措施;
(六)審批子基金及直投項目的清算方案。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投委會日常工作,市城資公司負責投委會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產業基金管理人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產業基金運營管理工作;
(二)根據產業基金投委會決定,組織開展產業基金直接股權投資業務;
(三)受理子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子基金設立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
(四)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并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子基金設立方案,報產業基金投委會審議決策;
(五)擬定子基金權益調整方案,報產業基金投委會審議決策;
(六)落實產業基金投委會核準的子基金設立方案或權益調整方案,與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開展談判并簽訂基金合同(含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下同);
(七)按照產業基金資金托管協議,對產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并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將產業基金認繳款及時撥付子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八)代表產業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委會委員、觀察員等方式,監督子基金投向;
(九)負責對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進度、投資收益、資金托管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十)加強對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定期向投委會報告產業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提出處置建議;
(十二)與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協商擬定清算方案;
(十三)產業基金投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原則
第十條 產業基金重點投資于以下方向:
(一)乳山市內新能源企業、新能源行業相關基礎設施和城市更新項目;
(二)乳山市6條產業鏈:新能源高端裝備制造、海工重型裝備制造、汽車零部件和整車制造、金屬冶煉及新材料、食品精深加工、紡織服裝;
(三)乳山市新能源行業的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項目,突出支持各類創新型企業和重點人才創新創業項目;
(四)乳山市新能源行業的沖擊新目標企業新上項目和轉型升級項目;
(五)乳山市新能源行業的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產融結合、行業并購項目。
第十一條 產業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5%;創投類子基金可以達到30%;現代海洋產業領域子基金可以達到35%;特殊性質子基金(如專項子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放寬比例。
第十二條 產業基金可安排不超過總規模6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資企業項目,特殊類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放寬比例。
第十三條 直接投資企業項目或新設立子基金時,產業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產業基金承擔的投資風險以出資額為限。
第十四條 子基金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基金投資者須為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基金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子基金的設立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優先在乳山市注冊;
(二)除專項子基金外,其他類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20%;
(三)子基金投資于市內項目的資金應不低于產業基金出資額的1.2倍,認定標準包括:子基金直接投資于注冊在市內的項目;子基金所投資市外(含境外,下同)企業將注冊地遷往市內、被市內企業收購或其研發生產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戶市內,可視為市內投資;子基金投資于市外企業,再由市外企業將資金投入到市內子公司的投資額,可視為市內投資;子基金將市外企業引進市內注冊經營,同時未對該企業開展投資的,被引進企業在市內實際投資額,可視為市內投資;子基金投資到市內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為市內投資;產業基金投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子基金應在具備基金托管資質的銀行進行托管;
(五)子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如需延長至10年以上的,應在產業基金投委會批準后,按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產業基金、子基金應加強與銀行金融機構對接,通過投貸聯動,放大政策效果。
第十六條 產業基金可以進行跟投。子基金投資的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或創業期企業,產業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跟投,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 50%。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投資額度可適當放寬。
第四章 投資決策
第十七條 在中國大陸注冊的投資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申請人,向產業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管理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1家投資管理機構作為子基金管理人向產業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申請產業基金出資的報告、基金出資架構、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人情況、經營管理團隊人員名單及履歷、團隊歷史投資業績、基金投資領域、出資人出資意向及出資能力證明、托管銀行意向等材料。
第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天使類、創投類基金管理人實繳注冊資本可放寬至不低于500萬元;
(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 三)已在中基協完成登記,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無被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產業基金投委會研究通過擬參股子基金的情況下,由市城資公司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產業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產業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會核準的子基金方案,與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協商簽訂子基金合同。
第二十條 子基金合同應包括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設立后,其他出資人擬單方面增資,在產業基金出資額不變的情況下,由子基金合伙人大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投資企業,依據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項目投資可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進行市場化退出。
第五章 收益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各出資人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承擔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則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產業基金和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產業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普通合伙人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產業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產業基金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產業基金管理費按年支付,按照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額的0.5%-1.5%核定(以簽訂合同為準)。除對產業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外,產業基金直投項目是由基金管理人招引或參股子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招引的,產業基金所分得收益的20%將作為產業基金管理人的業績報酬。
第二十六條 產業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產業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約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年度管理費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冊資本出資額的0.5%-2%確定,具體比例在基金合同中明確。天使類子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比例。子基金可以約定門檻收益率,當子基金的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高于門檻收益率時,產業基金可以將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0%)作為業績報酬獎勵子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八條 產業基金可以根據子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程度等,給予子基金管理人和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讓利應以產業基金在子基金中所產生的收益為限,不得動用產業基金本金。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進行工商登記前,子基金管理人應向市地方金融服務中心報送基金設立方案等材料;完成工商登記后,子基金管理人須按照中基協規定,將基金進行備案。
第三十條 產業基金、子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產業基金、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產業基金、子基金應由具備基金托管資質的銀行托管?;鹜泄茔y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山東省地方性商業銀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近3年內無重大過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三條 產業基金管理人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產業基金合伙人提交《產業基金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產業基金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產業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產業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產業基金管理人應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及時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資項目的經營情況。
第三十六條 當子基金的運營出現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產業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要求相應子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基金管理人應重組或更換:
(一)管理人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人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的投資者要求管理人重組或更換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管理人重組或更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產業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業基金可選擇退出:
( 一)基金合同簽訂后超過 6個月,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子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后超過12個月,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子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運營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額的合伙人(股東)要求終止,并經合伙人(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
(二)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三)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構責令終止的。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條 產業基金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審計部門對政策性基金不作為專項資金審計。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中出現涉財政資金、地方金融管理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產業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但不存在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的,不追究決策機構、主管部門、產業基金管理人和個人責任。國有企業對產業基金和子基金出資部分適用上述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產業基金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子基金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子基金進行考核和排名,促進子基金管理人加強自律。
第四十三條 產業基金應建立產業基金失信清單制度,對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基金管理規定或不按約定履行基金設立、出資、投資義務,導致產業基金退出的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團隊,納入產業基金失信清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產業基金與國家級、山東省級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國家、山東省關于產業基金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國家、省規定。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國家、省、中基協等相關部門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由乳山市國有企業主導設立的基金參照本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