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充分發揮國企引領乳山市產業優化升級的作用,擬通過產業發展基金股權融資的杠桿效應,帶動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聚集,助力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我們起草了《乳山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
二、決策依據
新能源產業是培育發展新動能、贏得未來競爭新優勢的關鍵突破點,也是支撐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載體,我市設立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符合《威海市市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威海市市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威政辦發〔2022〕1號)提出,可以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創投類、產業類、基礎設施類等各類投資基金,投資于符合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條件的重點領域。
三、出臺目的
通過產業發展基金股權融資的引導和杠桿作用,促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產業升級。同時,能夠在我市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新能源產業鏈長、帶動性強,能夠創造大量投資、就業和市場機會,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加速推動我市傳統產業轉型,基金不僅支持純新能源企業,也支持傳統制造業向綠色、智能化方向升級,提升我市整體產業競爭力。
四、重要舉措
出臺《基金管理辦法》,是規范和推動新能源產業基金健康發展的關鍵一步。其核心目標是通過制度化的方式,提高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的使用效率,引導更多資源精準、高效地投向新能源產業的關鍵領域,明確基金定位與投資方向,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一是明確基金定位與目標。明確基金設立并非單純的盈利性基金,而是服務于我市綠色低碳轉型和產業升級的戰略性工具;二是建立專業化、市場化的治理架構。產業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由9名成員組成,市政府分管領導、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國資服務中心、市金融運行監測中心、市國運公司、市城資公司各1名,基金管理人1名。投委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三分之二投委會委員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基金管理人對投資決策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三是實行“多元化、全鏈條”投資策略。產業基金重點投資乳山市內新能源企業、新能源行業相關基礎設施和城市更新項目,并涵蓋乳山市新能源行業的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產融結合、行業并購項目,產業基金參股各類子基金出資比例、子基金注冊地、子基金投資乳山市范圍內企業的資金比例、子基金存續期和基金投資模式;四是規范基金投資運作。對子基金設定準入門檻,明確了子基金設立的申請人及管理人的條件、設立子基金申請出資的程序、子基金合同的制定等;五是明確基金收益和費用。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承擔方式、基金管理費比例、基金管理人的業績報酬、盡職調查費用、對子基金年度管理費及社會資本的讓利;六是風險控制。規定了托管銀行的條件,對產業基金和子基金禁止從事業務范圍進行了列舉,明確了基金對子基金的監管、限期整改、子基金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情形、基金退出情形和基金終止運營清算情形;七是監督考核。主要明確了產業基金應接受審計和監管、追責免責機制、績效考核制度和產業基金失信清單制度;八是附則。規定基金實施條件及實施日期等。
五、政策解讀人
解讀人:乳山市財政局金融運行監測中心 何書林
聯系電話:0631-6652185
六、其他
2022年11月1日印發《乳山市新能源產業基金管理辦法》(乳發改字〔2022〕28號),由于基金管理辦法2025年有效期滿,國家、中基協等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需要對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修訂基金規模:第一章總則第二條“產業基金目標規模50億元”修訂為“產業基金目標規模3億元(如有需要可視情況調整)”。
二、修訂投委會成員:第二章第七條“投委會由9名成員組成,市政府分管領導、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國資服務中心、市金融運行監測中心、市城資公司、基金管理人各1名。投委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三分之二投委會委員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修訂為“投委會由9名成員組成,市政府分管領導、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國資服務中心、市金融運行監測中心、市國運公司、市城資公司各1名,基金管理人1名。投委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三分之二投委會委員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基金管理人對投資決策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三、修訂投資結構:第三章第十二條“產業基金可安排不超過總規模6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資企業項目”修訂為“產業基金可安排不超過總規模6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資企業項目,特殊類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放寬比例”。
四、修訂適用范圍:增加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由乳山市國有企業主導設立的基金參照本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