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作細則》中“涉企”所指的范圍是什么?
答:(一)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執行。(二)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鼓勵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和規范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將上述不在“涉企”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山東省涉企行政檢查平臺”管理。
問:《工作細則》中行政檢查共有哪些形式?
答:行政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是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不特定檢查對象或者不特定檢查事項實施的檢查,根據我省實施方案要求,開展日常檢查,需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個案檢查是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企業申請等實施的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區或者本系統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檢查,此類檢查需嚴格按照程序制定專項檢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