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乳山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乳政辦發〔2024〕3號
各涉漁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濱海新區(銀灘旅游度假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街道辦事處,各市屬國有企業:
《乳山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乳山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5
1.1編制目的 5
1.2編制依據 5
1.3事故分級 5
1.4適用范圍 6
1.5工作原則 6
2.組織體系 6
2.1領導機構 6
2.1.1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7
2.1.2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7
2.1.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8
2.2辦事機構 9
2.3現場指揮機構 10
2.4工作組 10
3.預測與預警 12
3.1預測預警 12
3.2預警級別及發布 12
3.3預防預警行動 13
4.應急處置 15
4.1信息報告 15
4.1.1報告主體和程序 15
4.1.2報告內容 15
4.2應急響應 16
4.2.1先期處置 16
4.2.2分級響應 16
4.2.3應急處置措施 17
4.2.4擴大響應 18
4.3.應急聯動與區域合作 18
4.4響應終止 18
4.4.1響應中止 18
4.4.2響應終止 19
5.恢復與重建 19
5.1善后處置 19
5.2調查與評估 20
6.信息發布 20
7.應急保障 20
7.1人力保障 20
7.2物資和資金保障 21
7.3安全防護保障 21
7.4醫療保障 21
7.5交通運輸保障 21
7.6通信保障 21
7.7社會動員保障 22
8.監督管理 22
8.1應急預案演練 22
8.2宣傳教育與培訓 22
9.附則 22
9.1名詞術語解釋 23
9.2預案修訂 23
9.3預案解釋 23
9.4發布實施 2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明確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應對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區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專項預案。
1.2編制依據
編制本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乳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1.3事故分級
按照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并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其事態發展趨勢進行風險評估,由低到高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個級別。
(1)一般事件(Ⅳ級)。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
(2)較大事件(Ⅲ級)。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
(3)重大事件(Ⅱ級)。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
(4)特別重大(Ⅰ級)。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0人(含)以上,或致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
本部分數字以下的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乳山市管轄海域發生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或乳山市管轄海域范圍以外但涉及乳山籍漁業船舶和漁業設施的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高效應對,科技支撐、依法規范的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乳山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成立市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海洋發展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海洋發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局、乳山海事處、威海海警局乳山工作站、融媒體中心、移動聯通電信通訊公司、各涉漁鎮街市指揮部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可隨時增減成員單位。
2.1.2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研究解決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重大問題及重要事項。
(2)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決策。
(3)部署應急救援力量,調配應急資源,指導一般、組織指揮較大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及協同處置,對超出我市應對能力,或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或涉及面廣、敏感復雜、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市委、市政府向上級黨委、政府響應應對。
(4)組織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與緊急援救工作。
(5)根據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6)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1.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海洋發展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遇險漁船、漁業設施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執法船艇、漁業船舶參加海上救助。
(2)乳山海事處: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商船參與搜救,維護海上救援現場通航秩序、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3)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負責協調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海上救援行動,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威海海警局乳山工作站:接到因海上事故災害等緊急求助后,及時通報地方主管部門,并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和救助,維護海上搜救行動現場治安秩序。
(5)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乳山沿海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海洋天氣預報、預警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氣象信息資料支持等工作。
(6)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處置現場警戒和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打擊管轄范圍內涉及漁業安全生產的違法犯罪活動。
(7)市財政局:負責組織保障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工作經費,協調指導做好相關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交通運輸保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部門、單位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并提供技術支持。
(9)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協調、指導做好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救治等工作。
(10)融媒體中心:按照市委宣傳部統一部署,及時發布氣象預報和海況信息,做好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
(11)移動聯通電信運營商:負責保證水上遇險求救電話暢通,確保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間的通信暢通。
(12)各涉漁鎮街:負責儲備日常應急救援物資,組建應急救援志愿船隊,協助市海洋發展局,組織開展本轄區海上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海洋發展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海洋發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海洋發展局、市應急局、市氣象局、乳山海事處分管負責人兼任。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指揮部日常工作。
(2)落實本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調度本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本指揮部所屬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資源,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措施建議,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4)做好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收集,統一接收、處理、核實和分析研判相關突發事件信息,依法依規做好信息報告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相關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情應對等工作。
(6)負責與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聯系和溝通;(7)承擔本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現場指揮機構
市指揮部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由市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職責:部署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下達現場處置指令;具體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依據現場情況,指揮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救援,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的具體事宜;組織機動力量及裝備物資,做好應急和增援的行動準備;組織搶救、保護、轉移、疏散、撤離人財物和重要檔案資料;全面掌握事態發展過程及相關情況,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提出具體處置意見;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等工作。
2.4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增減調整。
(1)綜合協調組。由市海洋發展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及事故涉及鎮街參與。負責事件處置的綜合協調調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匯總、上報,領導批示傳達督辦,以及綜合材料、會務組織、會議紀要撰寫、資料收集等工作。
(2)應急處置組。由乳山海事處、市海洋發展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參加。按照預案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3)治安維護組。由市公安局、威海海警局乳山工作站等牽頭,負責維護搜救現場、近岸和港口、碼頭及周圍地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4)醫學救援組。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組織做好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市指揮部要求派醫療救援隊伍隨船出海救治。
(5)后勤保障組。由屬地鎮街政府牽頭,負責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應及搜救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
(6)新聞工作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海洋發展局、市應急管理局、乳山海事處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指導事件進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等。
(7)專家支持組。市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8)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負責做好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和保險賠償等善后處理工作。
如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的,由市指揮部逐級上報,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涉外預案實施。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屬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3.預測與預警
3.1預測預警
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核實并傳遞各類漁業船舶海上安全突發事件。市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對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進行預警,并對預警信息進行傳播,并提出防范應對工作要求。
3.2預警級別及發布
(1)預警級別依據海上漁業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氣象、海洋、海事等部門預警信息進行綜合風險評估。
Ⅳ級(藍色)預警:可能或即將發生一般突發事件。
Ⅲ級(黃色)預警:可能或即將發生較大突發事件。
Ⅱ級(橙色)預警:可能或即將發生重大突發事件。
Ⅰ級(紅色)預警:可能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2)預警信息的發布。由市指揮部或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或及時將上級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氣象、海洋、海事等部門預警信息及時轉發。預警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短信、網站、微博等方式發布,也可通過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如:VHF、北斗、AIS)等方式發布。
(3)預警通告內容。包括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通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及時發布變更通告或解除通告。當海上大風、風暴潮、霧等氣象海況風險減弱到低于藍色預警標準時,預警自動解除。
3.3預防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藍色、黃色預警措施:
(1)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相應級別的預警響應;
(2)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3)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4)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專家學者,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5)視情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6)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24小時應急值守,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7)做好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的準備工作;
(8)組織對重點防控部位安全隱患、應對措施準備等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落實;
(9)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橙色、紅色預警措施:
(1)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必要時集結有關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做好協同處置的準備;
(2)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3)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4)視情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5)視情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6)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報告主體和程序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及其所屬基層鎮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職責收集事件發生、發展、危害、影響范圍以及應對措施等信息,并立即進行核實和分析評估,規定時限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特殊情況下,基層單位可以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專項應急指揮部。
4.1.2報告內容
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分為初報、續報和應急結束終報。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主體應按照“先核實,后報告,先初報后跟蹤續報,應急結束終報”的程序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初次報告后要隨時續報突發事件最新動態及處置進展;應急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緊急信息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
初報要快:迅速報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與現場簡要情況等。
續報要準:核實并隨時更新續報事件簡要經過、造成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財產損失情況、現場處置與救援進展、周邊危險源、現場危害衍生性、預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眾、事發單位或當事人基本情況及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
終報要全:及時報告應急響應結束時間、事件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善后處置等。
極端情況下,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信息時,可調整報告內容,跟蹤報告。
4.2應急響應
4.2.1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先期處置:事發單位、船舶、設施應及時發出報告或遇險信號,事發單位、船舶、設施現場負責人為應急搶險的第一責任人,實施先期處置,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險人員,減少損失。
(2)政府及其部門先期處置:政府及其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按要求向上一級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報告,并在其統一指揮下開展協同處置工作。
4.2.2分級響應
根據事件等級,將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大(Ⅲ級)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發生一般(Ⅳ級)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事件等級確定后,因事態發展導致事件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事件響應的級別。
4.2.3應急處置措施
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在事故單位或基層政府部門已經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的基礎上,市指揮部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按照險情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指定現場指揮;
(4)組織營救受害、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5)組織指導發生事故的船只、設施積極組織自救,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并做好配合應急救援的準備,設法保護相鄰船舶、設施,防止事態擴大或引發次生事故;
(6)聯系附近船只、設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給予必要的救助,營救受害、被困人員;
(7)協調組織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視情況發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時設置海上警戒線,對突發事件現場和周邊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8)動員和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支援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9)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和防護措施。
4.2.4擴大響應
如果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處置難度增大或事件等級已經或將要達到更高級別,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如果事態超出我市控制能力,憑我市現有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處置,由市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向上一級政府請求支援。
4.3.應急聯動與區域合作
市指揮部應加強與周邊沿海地市及事發地區市政府(管委)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溝通聯系和區域合作,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同時,與上級有關部門和周邊相關地市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通信聯絡、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
4.4響應終止
市指揮部可根據下列情況,決定中止、終止應急響應:
4.4.1響應中止
受氣象、水文及其他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應急處置行動無法進行的,決定暫時中止行動,并及時報告上級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如情況改變,獲得新信息或者認為需要時,可立即恢復應急處置行動。
4.4.2響應終止
(1)處置已成功或事件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2)當事漁業船舶或人員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擴展、反復或加劇的可能。
(5)上級部門宣布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履行統一領導指揮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恢復與重建
5.1善后處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善后處置,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對死亡人員的家屬進行人道主義的撫恤;對受傷和患病人員繼續進行治療和救助;摸清參加保險的人數和種類,并幫助聯系理賠;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等,盡快消除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影響,恢復生產秩序。
5.2調查與評估
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鎮街,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6.信息發布
按照《乳山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向社會及時、準確、客觀地發布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處理情況及結果。市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確定專人發布信息。對外報道時,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未經市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新聞媒體的報道需經市指揮部審核同意。
7.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應對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交通、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與救援工作需要。
7.1人力保障
乳山市海洋發展局明確本級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的名稱、職責及聯絡方式。積極推進漁業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裝備建設,實時掌握本地漁業船舶的類型、性能、數量、分布及適航和救援能力。海上搜救單位應當加強海上搜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單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能力建設,提高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提供人才保障。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人才保障、應急演練等方面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7.2物資和資金保障
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有效保障,相關資金由本級財政保障。
從事專業搜救和被確定為海上搜救力量的單位,應當配備海上搜救設施、設備,對船舶、設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其良好的技術狀態。
7.3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為其配備數量足夠的防護裝備。
7.4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衛生專業技術隊伍,組織指導做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7.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為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優先運輸保障,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7.6通信保障
市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對海上險情值班制度,配備通信設備,并保持應急通信渠道暢通。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應急通信線路和頻段,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
移動聯通電信運營企業應全力保障海上搜救行動的公共通信暢通,根據搜救行動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7.7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征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8.監督管理
8.1應急預案演練
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要”的原則,至少每2年組織1次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實現應急處置工作的互聯互通、協調聯動,不斷提高跨區域、跨部門協同處置能力。
8.2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會同成員單位,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知識。加強對漁業船舶海上安全事故救助專業培訓,增強突發事件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海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因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碰撞、觸損、機械故障等原因,嚴重危及漁業船舶、漁業設施、漁業生產人員生命安全或造成漁業船舶、漁業設施、漁業生產人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專業救援力量: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具有明確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職能的救援力量。
漁業應急救援力量:指可調派參與救助行動的漁業船舶、漁業執法船及有關人力和物力資源。
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指除漁業船舶外,可投入漁業船舶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9.2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海洋發展局制訂,由市政府批準發布,按照《乳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乳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
9.4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